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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来源: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精神,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创新效率,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科技创新劵(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科技部门面向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放的一种可兑现的记录凭证,采取后补助形式。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培训推广、组织实施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广元市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中心”)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广元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创新劵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以及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等(以下简称创新主体),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经过登记注册并通过备案,具备条件和能力为我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价评估及科研设备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 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咨询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机构。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四)申请及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八条  创新劵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购买科技服务的补助
    对购买检验检测、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评价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服务的创新主体,按照购买科技服务实际支出额度的30%予以补助。申领上限为企业5万元、创新团队3万元、创业者2万元。
    (二)对技术交易的补助
    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的企业,按照合同交易实际支付金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经广元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合同,对购买方按全年累计技术交易额每达到300万元资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补助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序在前三的科技成果,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在第一的科技成果,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四)对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补助
    对为广元市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且质量评价优良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当年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额的15%予以补助,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度内获得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在广元注册开办三年以内、两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且营业收入连续增长的专业科技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
    各科技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科技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申请省级或者市级奖补,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申请和兑付


    第九条  创新劵的申请
    (一)创新券申请、发放、使用等工作均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创新券平台”)上进行。
    (二)创新主体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完成相关创新活动后,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科技服务机构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劵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备案,完成相关科技服务后,向市科技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创新劵的兑付
    市科技创新中心收到创新券兑付申请后,进行相应的审查,必要时可到企业现场实地核查,提出年度创新券补助方案,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会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创新券补助方案,并按规定完成审批后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创新劵每年兑付一次,兑付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创新券申请表。
    (二)创新券兑付审批表。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验退),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科技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等证明资料。
    (五)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价评估报告、成果专利、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复印件。
    (六)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支付或者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科技服务机构还需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补助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金额汇总表及对应的合同。
    (八)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付时,创新主体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创新中心申请兑付,也可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兑付。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代所服务对象统一向市科技创新中心办理创新券申领兑付业务。创新券自完成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为申请兑现期,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度创新券所需资金从广元市应用技术开发与研究经费中列支,具体额度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发放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后通过轮候的方式在下一年度配额发放。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创新团队、创新者、科技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创新券申请、兑现资格,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资金项目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 科技助力“两稳一保”八条措施的通知
广科发〔2022〕17号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基本盘决策部署,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八条措施。

    一、对核算周期内次年度比首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5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以及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0万元(含)但未获省科技厅研发后补助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后补助支持。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其在孵企业减免用房租金,并向高校毕业生等创业者免费提供一定场地的,作为年度评估的重要指标,评估为优良的给予补助支持。
    三、市级创新券奖补科技服务机构比例由不超过其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5%提高到30%。
    四、从广元市科技计划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
    五、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中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扩大科研助理规模、设立科研见习岗位,薪酬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通知》(川府发〔2021〕8号)《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助力“两稳一保”七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科发〔2022〕7号)《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广府发〔2022〕4号),持续加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七、优化创新创业营商环境,结合企业科技需求,开通“科惠达”科技服务直通车,建设“科易达”科技创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打造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科技服务体系,实现政策直达、成果直达、项目直达、金融直达、人才直达。

    八、用好“天府科创贷”、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科技金融资源,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业的支持力度。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广元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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