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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来源: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3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四)申请及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八条  创新劵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购买科技服务的补助
    对购买检验检测、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评价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服务的创新主体,按照购买科技服务实际支出额度的30%予以补助。申领上限为企业5万元、创新团队3万元、创业者2万元。
    (二)对技术交易的补助
    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的企业,按照合同交易实际支付金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经广元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合同,对购买方按全年累计技术交易额每达到300万元资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补助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序在前三的科技成果,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在第一的科技成果,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四)对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补助
    对为广元市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且质量评价优良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当年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额的15%予以补助,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度内获得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在广元注册开办三年以内、两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且营业收入连续增长的专业科技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
    各科技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科技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申请省级或者市级奖补,但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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