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付时,创新主体可以直接向市科技创新中心申请兑付,也可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兑付。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代所服务对象统一向市科技创新中心办理创新券申领兑付业务。创新券自完成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为申请兑现期,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度创新券所需资金从广元市应用技术开发与研究经费中列支,具体额度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发放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后通过轮候的方式在下一年度配额发放。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创新券的企业、创新团队、创新者、科技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创新券申请、兑现资格,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资金项目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 科技助力“两稳一保”八条措施的通知
广科发〔2022〕17号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基本盘决策部署,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八条措施。
一、对核算周期内次年度比首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5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以及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0万元(含)但未获省科技厅研发后补助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后补助支持。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其在孵企业减免用房租金,并向高校毕业生等创业者免费提供一定场地的,作为年度评估的重要指标,评估为优良的给予补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