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激发全市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主动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创新券采用后补助方式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是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上述服务,并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机构。
第二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各类创新主体,具体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约入驻的企业,且无科研失信记录。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如下:
(一)检验检测服务
(二)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
(三)设计研发服务;
(四)专利代理服务;
(五)技术转移中介服务:
(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七)其他科技创新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执法检查、商业验货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申请及兑现范围。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六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同一项目当年度已享受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得再次申领创新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