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只申领一次,申领资助比例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额度上限为5万元,当年创新券发放额度另行规定,超过发放额度后不再受理。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持券者,需间隔一年后才能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领与兑付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约入驻的企业提供签约合同。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备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从事科技服务1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营业执照成立日期达一年以上),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当具备相应的科技服务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质印证材料;
(四)机构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支持的服务领域。
第十条 申请主体根据购买科技服务需求在平台申领一定面额的创新券,在服务事项完成后上传相关资料至平台。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完成年度创新券发放名单及补助资金方案审核,并按程序报送,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进行电子券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券每年兑付一次,企业按照要求在线填报创新券使用登记表,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应纸质材料递交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兑付清单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对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按照企业使用创新券的实际金额进行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