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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来源: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激发全市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主动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创新券采用后补助方式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是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上述服务,并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机构。

第二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各类创新主体,具体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约入驻的企业,且无科研失信记录。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如下:
    (一)检验检测服务
    (二)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
    (三)设计研发服务;
    (四)专利代理服务;
    (五)技术转移中介服务:
    (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七)其他科技创新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执法检查、商业验货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申请及兑现范围。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六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同一项目当年度已享受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得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只申领一次,申领资助比例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额度上限为5万元,当年创新券发放额度另行规定,超过发放额度后不再受理。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持券者,需间隔一年后才能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领与兑付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约入驻的企业提供签约合同。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备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从事科技服务1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营业执照成立日期达一年以上),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当具备相应的科技服务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质印证材料;
    (四)机构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支持的服务领域。
    第十条  申请主体根据购买科技服务需求在平台申领一定面额的创新券,在服务事项完成后上传相关资料至平台。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完成年度创新券发放名单及补助资金方案审核,并按程序报送,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进行电子券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券每年兑付一次,企业按照要求在线填报创新券使用登记表,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应纸质材料递交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兑付清单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对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按照企业使用创新券的实际金额进行兑付。

第五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运行管理,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拨付资金等,共同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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