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运行管理,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拨付资金等,共同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