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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来源: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规范开展我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乐山市科技局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培训推广、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五条  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是创新券的运行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创新主体、科技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和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并监督创新券资金发放、兑现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 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是创新券的属地管理部门。县(市、区)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主体、服务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和创新券的申请受理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推荐,参与创新券全过程管理。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创新券资金预算、拨付和兑现,对辖区内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签约入驻我市登记注册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第八条  在四川省内注册,具备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相关科技服务能力,并经审核能按时履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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