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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来源: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服务完成后,创新主体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创新券的兑付及奖补
    (一)创新主体根据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付通知要求将兑付相关材料线下提交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经同意后上传到省平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资料审核,组织专家对创新主体提交的兑现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对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的科技创新券兑现名单、额度进行复核,并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发文,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市级预下达的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兑付。
    (三)创新券兑付经费由市、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预算保障。市、县分级承担比例,其中扩权县(市级0%,区县100%);市中区(市级50%,区县50%)、其他非扩权县(市级25%,区县75%))。市级承担部分当年预下达给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后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
    (四)科技服务机构按照省级通知要求申请省级奖补。

第六章  兑现周期和材料


    第十七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
    第十八条  创新主体提交的创新券兑现证明材料包括:
    (一)《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批表》;
    (二)创新主体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成果专利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与服务合同书(协议)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五)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管辖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申请省级奖补时提交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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