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2-03-31 | 1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乐府办规〔2022〕1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和十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增量在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研发投入增量的5%进行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对单位的研发投入统计报送员进行奖励。


二、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5万元。新获批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通过三年认定后奖励5万元。对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规上企业,以及新获批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强企奖励10万元。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全国总决赛奖项的企业,按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三、加强科技园区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按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30%给予配套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5万元、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奖励30万元,对于在园区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园区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省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知识产权强镇,奖励20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