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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2-03-31 | 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对获国、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按获奖金额给予主持单位1:1配套奖励。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补助,每年每户总额不超过5万元。以市场化方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专项基金的企业,按照基金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补助。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入股的单位,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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