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形式和标准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创新券每年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创新券有效期内申请兑现时,按照不超过单项购买服务合同实际支出总金额的50%予以兑现。创新主体中企业单户每年额度不超过8万元,创新团队单户每年额度不超过5万元,创业者每人每年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实行总额控制,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创新券资金预算进行安排,兑付完财政预算资金后不再受理。
第五章 申领兑付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
(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均依托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http://cxq.scstl.org)(以下称为“省平台”)运行。
(二)创新主体登录省平台注册,填写相关资料,纸质资料经管辖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提交管理服务中心。
(三)科技服务机构登录省平台注册备案,填写相关资料,发布相关服务信息,纸质资料经管辖县(市、区) 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同意后,提交管理服务中心。
(四)管理服务中心结合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平台向创新主体申请者发放创新券(电子券)。
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使用
(一)创新主体在省平台上购买所需的科技创新服务。
(二)科技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省平台。
(三)管理服务中心对服务合同书进行审查,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创新主体提供相应科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