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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来源: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3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统筹协调对创新券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落实主体责任,全过程管理监督,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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