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统筹协调对创新券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落实主体责任,全过程管理监督,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