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科人〔2020〕104号)文件于2022年12月20日到期失效。为继续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精神,结合泸州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20日至3月21日,请于3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和人才局。
联系人:李皓辰
联系电话:(0830)312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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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精神,助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规范开展我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特制定《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科技部门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培训推广、指南发布、绩效评价等,根据现行地方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经费安排、资金下达等。
第四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市科技情报所”)承担泸州市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