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3-02-20 | 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签约入驻我市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创新券平台”)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创新券资助范畴限定如下:

(一)检验检测认证;

(二)科技咨询;

(三)设计研发;

(四)Ι类、Π类知识产权代理;

(五)技术转移中介服务;

(六)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

第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八条 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服务的奖补,按照《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文件执行,同一服务事项不得享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重复资助。

第四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九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重复使用。创新券使用有效期为申领当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创新券每年申领一次,资助比例不超过单项服务合同总金额的60%,申领上限为企业5万元、创新团队3万元、创业者2万元,当年发布申报指南。

第五章 创新券的申请与兑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注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登录省级创新券平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认证文件等。

(二)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创业代表身份证扫描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协议等。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登记。科技服务机构应在省级创新券平台登记备案,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从事科技服务1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近3年无不良记录。

(三)应当具备相应的科技服务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质印证材料。

(四)机构提供的服务需符合《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支持的服务领域。

第十三条 申领创新券。申请人登录省级创新券平台,根据要求在线填写和提交《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第十四条 审核申报材料。市科技情报所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级创新券平台上发放创新券(电子券),获得创新券(电子券)的申请人为持券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