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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3-02-20 | 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使用创新券。

(一)持券者在省级创新券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科技服务机构与持券申请者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创新券平台。已签订服务合同书且正在执行的,由持券者和服务机构共同出具1份服务确认书并连同已签订的服务合同书一起上传至省级创新券平台。

(三)市科技情报所对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科技服务机构与持券申请者在线完成委托服务管理流程,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持券者提供相应科技服务,持券者按照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及创新券(电子券),最后形成服务确认函。

第十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创新券兑付相关材料:

(一)创新券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等。

(二)《泸州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

(三)服务机构和持券者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材料。

(四)提供科技服务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的服务确认函、持券者支付的创新券(电子券)、完成合同发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等资料。

第十七条 创新券兑付。

(一)完成服务后,接收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将申请兑付的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到省级创新券平台,市科技情报所负责资料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兑付创新券的纸质材料递交市科技情报所。

(三)市科技情报所对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完后将审核通过的创新券兑付额度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后报市科技和人才局。

(四)市科技和人才局对创新券兑付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复核,并按程序给予兑付。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券申请和兑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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