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核实情况,评审确定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拟奖名单;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评审确定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拟奖名单;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5至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市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十条 市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对市科技创新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市科技创新奖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市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四)对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每组成员7至11人,原则上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申报成果的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
为保障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客观、公正,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一定比例的市外专家参与专业评审组。原则上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市外专家担任、副组长由市内专家担任。
同一专业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评审专家;专用成果的评审专家需是涉密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修订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对本专业评审组的申报科技创新成果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初评,提出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初评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对本专业评审组有问题的科技创新成果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四)对完善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成果奖进行现场评审打分,统分时按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的方法,原则上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拟奖名单。
第三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评委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市科技创新奖拟奖名单。原则上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确定拟奖名单。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票决同意为通过。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票决同意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