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奖的,取消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市科技创新奖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1至3年的提名资格。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四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为参评市科技创新奖的科技创新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停止采信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