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科技创新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市科技创新奖的候选者。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者、科技创新成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名、申报,提名、申报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于惩戒期内的。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参与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科技创新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科技创新成果已在其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中使用过的。
第二十三条 提名对象应在科技创新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单位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科技创新成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 市奖励委员会设委员9至15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奖励委员会按市科技创新奖的届数成立,新一届市奖励委员会成立时,上一届市奖励委员会自动撤销。
第二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对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提出完善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四)协调解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设委员9至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评审委员会按市科技创新奖的届数成立,新一届市评审委员会成立时,上一届市评审委员会自动撤销。
第二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