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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3-02-13 | 80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泸州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泸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13日至2月13日,请于2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和人才局。

联系人:李燕梅            

联系电话:0830-8950165

邮  箱:343884147@qq.com

 

附件:泸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2023年1月13日

 

 

 

 

 

 

 

泸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修改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泸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泸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泸州市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奖”)。市科技创新奖包括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成果奖。

第三条  泸州市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为一届。

第四条  泸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泸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泸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市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技创新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进行监督,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创新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公益、公开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与授奖制度。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创新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泸州市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并得到业内同行高度认可的;

(二)在促进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候选者需在泸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且提名年度在泸州工作,且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八)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授予科技创新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需在泸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度在泸州工作,第一完成单位需在泸州注册满2年,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空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原则上每届奖励总数不超过30项。

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白酒园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驻泸部队;

(四)中央、省驻泸单位;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备案),具有提名资格的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届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启动60日前,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明确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提名单位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客观真实地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

市科技创新奖申报材料应当提供正规的科技查新报告、客观的评价材料、真实的知识产权材料、应用支撑材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等附件资料。

第十七条  曾经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不再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第十八条   曾经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的,不再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候选者;曾经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的科技创新成果的核心(主要)技术不得再作为核心(主要)技术支撑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

第十九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软科学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科技创新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市科技创新奖的候选者。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者、科技创新成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名、申报,提名、申报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于惩戒期内的。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参与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科技创新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科技创新成果已在其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中使用过的。

第二十三条  提名对象应在科技创新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单位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成果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科技创新成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  市奖励委员会设委员9至15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奖励委员会按市科技创新奖的届数成立,新一届市奖励委员会成立时,上一届市奖励委员会自动撤销。

第二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对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提出完善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四)协调解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设委员9至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评审委员会按市科技创新奖的届数成立,新一届市评审委员会成立时,上一届市评审委员会自动撤销。

第二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核实情况,评审确定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拟奖名单;

(二)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评审确定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拟奖名单;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5至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市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十条  市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对市科技创新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市科技创新奖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市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四)对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每组成员7至11人,原则上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申报成果的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

为保障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客观、公正,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一定比例的市外专家参与专业评审组。原则上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市外专家担任、副组长由市内专家担任。

同一专业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评审专家;专用成果的评审专家需是涉密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修订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对本专业评审组的申报科技创新成果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初评,提出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初评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对本专业评审组有问题的科技创新成果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四)对完善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成果奖进行现场评审打分,统分时按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的方法,原则上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拟奖名单。

第三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评委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市科技创新奖拟奖名单。原则上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确定拟奖名单。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票决同意为通过。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票决同意为通过。

市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最多投2轮。当第一轮投票表决结果未使用完当届授奖名额时,可在剩余授奖名额内,对第一轮表决未通过的候选者再投票表决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回避:

(一)本人是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的,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二)本人与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得参加该候选者有关成果的评审;

(三)候选者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其单位科技创新成果的评审;(省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四)其他应回避的情形。

评审专家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提名单位和提名对象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者的科技创新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对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出来的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和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拟奖成果进行考察核实。

考察核实时,如果发现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有不适合授奖的现象与事项,将考察情况报市奖励委员会,取消其授奖资格,该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考察核实时,如果发现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拟奖成果,有不适合授奖的现象与事项,将考察情况报市奖励委员会,取消其授奖资格,该一等奖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考察核实时,如果发现市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拟奖成果,符合授奖条件,但不适合授予一等奖,将考察情况报市奖励委员会,取消该成果一等奖授奖资格,由市奖励委员会决定其授奖等级,该决定授予的等级不受原名额限制。该一等奖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第三十九条  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和市创新成果奖拟奖成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成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对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经调查核实确实不适合授奖的,报市奖励委员会,取消其授奖资格,该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第四十一条  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拟奖成果,经调查核实确实不适合授奖的,报市奖励委员会,取消其授奖资格,该授奖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第四十二条  经公示的拟奖人选、成果,原则上不允许放弃授奖资格。如要放弃授奖资格,应由提名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放弃授奖的,放弃后所产生的空缺名额不再保留、增补。

第四十三条  市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市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根据公示情况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察核实情况,研究确定授奖结果。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奖励委员会确定的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市科技创新成果奖获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市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在政策、项目、人才、奖金、平台等要素保障上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候选者或者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不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审定。

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对市科技创新奖候选者的异议不影响其评审进程,评审委员会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中止评审和审核的除外。异议经调查核实成立,处于评审进程的,该候选者的评奖资格终止;已经获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授奖,收回奖励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市科技创新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或者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市科技创新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五十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充分行使监督职责,明确提名单位、提名对象、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纪律。监察委员会对评审活动全程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奖的,取消当年度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提名市科技创新奖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1至3年的提名资格。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四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为参评市科技创新奖的科技创新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停止采信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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