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市属有关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2〕3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优化空间产业交通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四大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公共机构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前适应欧盟碳关税等政策变化,宣传好成都清洁能源优势,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委研究制定了《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日
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2〕3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优化空间产业交通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四大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公共机构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前适应欧盟碳关税等政策变化,宣传好成都清洁能源优势,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碳券是政府部门向开展节能减碳建设的有关企业、公共机构发放的定额电子代金券。企业、公共机构在零碳券管理平台申领零碳券后,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相关服务,完成服务后再按实际补贴金额向政府部门申请兑现零碳券。
第三条 零碳券资金来源于市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零碳券兑现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