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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9-07 | 1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每张面额5万元,企业、公共机构在使用贷款期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建设有关项目具有碳减排效应的,用于补贴贷款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利息总额和零碳券面额,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1张。

第五章 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能力建设零碳券服务机构为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服务内容为开展企业碳核算、产品碳足迹认证、国际碳关税政策宣讲等培训。

       第十二条 碳足迹认证零碳券服务机构为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具有产品碳足迹认证资质的机构(可在官网www.cnca.gov.cn公开查询),且具有5个及以上产品碳足迹认证成功案例,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服务内容为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编制产品碳足迹报告等。

       第十三条 碳核算零碳券服务机构为有能力开展碳排放核算,具有5个及以上碳盘查、碳核查成功案例,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服务内容为依据国际国内相关碳排放核算标准开展碳核算服务,编制碳排放核算报告。鼓励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公共机构根据碳核算结果,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ESG报告或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方案。

       第十四条 碳减排挂钩贷服务机构为具有碳减排挂钩贷款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服务内容为发放碳减排挂钩贷款。

 第六章 申领和兑付流程

       第十五条 零碳券的申领。企业、公共机构在零碳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零碳券支持的服务,服务机构签署并上传服务合同,企业、公共机构确认合同并申领零碳券,企业、公共机构所在地区(市)县发改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企业申领零碳券资格进行初审,市发改委确认通过后,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向申报的企业、公共机构发放零碳券。

       第十六条 零碳券的使用。企业、公共机构成功申领零碳券后,可在完成零碳券支持的服务后,使用零碳券申请兑付,用于补贴企业、公共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申领零碳券的企业、公共机构持有的零碳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过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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