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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9-07 | 171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 零碳券的兑现。服务机构应在零碳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在线上传服务证明材料,同时线下寄送合同和服务证明材料纸质件至市发改委,申请兑付零碳券。零碳券管理平台对服务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后,由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依据审核结果,对审核合格的,按照市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下达投资计划,由区(市)县发改部门将兑付的零碳券补贴费用发放至企业、公共机构账户。

第十九条 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年度规模内安排1000万元,用于零碳券兑付,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兑付1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和零碳券相关工作人员在服务和审核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使用零碳券的企业、公共机构不得与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承担零碳券审核工作的机构不得与使用零碳券的企业、公共机构、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零碳券不得买卖、赠送、转让等。

       第二十二条 零碳券实施过程中如与同类政策措施标准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纳入国家、省、市碳核查的重点企业核查费用由省、市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再申领碳核算类别零碳券。已享受《成都市推动外贸转型发展支持政策》开展产品碳足迹核查的出口企业,不得再申领同类产品碳足迹认证类别零碳券。

       第二十三条 零碳券使用方和服务供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和兑现零碳券,并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零碳券申领、使用、兑现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零碳券及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兑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请市发改委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同时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可适时对零碳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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