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个质控中心只设立1个专家委员会(组)。省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本中心挂靠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4名。
(二)专家委员会设1名行政主任和1名业务主任,可以设置不超过2名副主任,其中至少1名由非本中心挂靠单位专家担任。原则上不设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位,业务主任不兼任同级其他质控中心业务主任。
(三)专家委员会名单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产生,报同级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十九条 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要对专家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专家推荐表进行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正式印发。
第二十条 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推荐并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确定,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职业品德和行业责任感,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二)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热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中心质控区域和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四)具有良好身体状态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胜任质控中心主任工作。
(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质控中心主任履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由挂靠单位重新推荐人选,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任期与质控中心挂靠周期一致,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职的,原则上不进行增补。
第二十三条 分支学科较多、覆盖专业较广的省级质控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亚专业质控专家组,亚专业质控专家组设置安排应当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确定,每个亚专业质控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名。各亚专业质控专家组接受质控中心统一管理,在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专项质控工作。
亚专业质控专家组组长应当同时为专家委员会委员。亚专业组专家组名单由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确定,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质控中心应建立健全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质控中心应每半年召开本中心工作会议,讨论本专业质控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和重要事项,落实质控中心工作任务;每年召集本专业下一级质控中心主任召开会议,部署质控工作安排,交流质控工作经验。
第二十六条 质控中心应当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本专业上一级质控中心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遵循可操作、易量化原则,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应明确完成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