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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8-18 | 1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级以下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基本条件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作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向相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本单位在该专业领域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三)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技术能力、学术地位和设备设施条件。

(四)拟推荐作为质控中心主任的资质条件,拟为质控中心准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经费情况。

(五)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中长期规划。

第十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分析本专业领域省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本专业质控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培训方案、指导方案等。

(二)拟定或落实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指导医疗机构优化国家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每年至少开展1轮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开展2次本专业领域医疗质量专题培训,有计划提高队伍素养与技术水平。

(四)宣传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后,发布本专业领域质控信息。

(五)推进本专业质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质控信息数据库。

(六)负责联系本专业或工作方向的国家级质控中心,做好相关质控工作承接。

(七)组建省内本专业质控组织体系,指导三级医疗机构和市级以下质控中心(组)开展质控工作。

(八)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质控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市级以下质控中心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和上级质控中心指导下,参照省级质控中心职责,组织开展质控工作。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控中心及挂靠单位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组织召开质控中心及其挂靠单位工作例会。

第十六条 挂靠单位应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包括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并从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和科研创新等方面予以倾斜,确保质控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精力开展工作。

承担质控中心职能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在评优评先、奖励表彰、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省、市级质控中心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县级质控中心可以成立专家组。专家委员会(组)负责研究决策本中心质控工作重大事项,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组)设置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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