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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8-18 | 1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4年一个管理周期对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不做调整:

1.管理周期内4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

2.管理周期内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未出现不合格的。

(二)管理周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竞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不参与本轮竞选。

(三)挂靠届满按照本规定重新竞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原挂靠单位可以参与竞选。

第四十一条 质控中心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竞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不参与本轮竞选,且4年内不得申请作为新成立其他专业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

第四十二条 质控中心解除挂靠关系后,专家委员会(组)及亚专业专家组同时解散。

第四十三条 质控工作相关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纸质资料须转换成电子版进行保存。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变更时,原挂靠单位应当封存质控工作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将电子版资料副本以及质控管理网络、信息化平台、管理权限和质控数据等一并转交新挂靠单位,确保本专业质控工作有序、无缝衔接。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质控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内质控中心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比选办法》、《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修订版)》、《四川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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