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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8-18 | 11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质控中心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重要活动,原则应当提前一周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质控中心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开展工作,轻车就简,减轻基层负担。对在专业质控中发现的问题,质控中心应保留佐证材料,并指导医疗机构逐一整改。

省级质控中心每年业务指导应至少覆盖50%的国家委在川、委直属医疗机构,以及地市级三级医疗机构,每个季度将业务指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质控办,由省质控办反馈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业务指导结果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校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2次质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专业的质控标准、薄弱环节及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质控中心工作经费应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支出,专款专用。质控中心工作经费纳入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挂靠单位财务管理要求。质控中心应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督导检查,确保经费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质控中心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质控工作,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规定的信息系统收集、存储、分析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省级质控中心可以使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开展质控工作,使用数据资源应提交使用需求申请。

第三十一条 质控中心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数据资源,围绕质控工作开展分析研究。未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传输、公开、披露数据资源。使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资源发表文章、著作等成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并使用质控中心作为第一单位。

第三十二条 挂靠单位应加强质控报告和数据安全管理,落实数据资源安全责任制,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质控中心不得违规刻制印章。以省级质控中心名义印制文件的,应当经省级质控中心业务主任和挂靠单位质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发文,并报省质控办备案。

市级以下质控中心以质控中心名义印制文件的,按照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质控中心应当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工作,强化自我管理:

(一)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组织各类药品、耗材、设备、软件的展示、推广等与质控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委托,或以合作形式违规变相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质控活动。

(三)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名义下发文件,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直接将文件印发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在下发文件中出现“检查”“督导”“督查”“考核”“考评”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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