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照上一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质控中心对接工作。
(二)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同级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
(三)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对现有质控中心进行适当整合、拆分或撤销。
(四)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辖区内疾病谱特点,针对性设置相关专业领域质控中心。
(五)部分优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专科水平发展不平衡的市(州)、县(市、区),可与毗邻市、县联合组建相关专业的区域质控中心。
(六)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特别需要进行设置。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和调整相应专业领域质控中心后,应每年度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级质控中心按照以下程序设置:
(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或换届计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委托省质控办发布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竞选答辩公告。
(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首先向所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
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各市(州)推荐情况和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申请情况进行遴选,确定不超过5家单位进入竞选答辩。
(四)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竞选答辩评委专家组,按照竞选答辩评分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和评估,择优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
(五)公示竞选答辩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者,作出同意设置的决定。
市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设置程序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竞选答辩评委专家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级质控中心竞选答辩评分细则由省质控办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申请省级质控中心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且具备完善的质控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
(三)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省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四)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五)申请单位具备较强的信息化支撑条件,能够为相关专业建立省级质控信息化平台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
(六)能够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