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 专业学术论文至少 1 篇;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教材
1 部,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 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人力资源领域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 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 1 篇,需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
4. 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制定的人力资源领域重要规划、政策规章、行业 标准等,对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经 济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
(2) 主持承担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 程的人力资源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专业服务,作出突出贡献。
(3) 主持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人力资源情况与 发展问题的调研工作,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提出
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或服务具有较大的实 用价值。
(4)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研究、开发、推广、应 用高新技术(管理技术)项目或创新产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或社会效益。
(5) 直接主持、承担或指导过人力资源领域内 3 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 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6) 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筹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专 业性人才市场等重大项目,获批国家级、省级园区、市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7) 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市(州)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5 年以上。
(8) 主持小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县(市、区)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8 年以上。
(9) 从事人力资源领域工作 10 年,为部门(单位)全面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