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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0-05-25 | 3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人社发〔2020〕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2020年5月25日

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措施 

为抓住用好省委、省政府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的重大机遇,加大产业政策引领、支持力度,加快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十五条措施。

一、对创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二、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小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四、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人力资源产业领域理论研究和产品研发机构,推动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新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对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重点企业设立“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岗位,按规定享受“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岗位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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