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 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任职年限。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 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 1 次考核结果为基
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 1 年申报。
2.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 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 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
4. 有重大经济、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从事 人力资源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 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考试要求
参加人力资源管理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 效期内。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 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 师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 10 年。
(三)能力与业绩要求
1. 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方法、技巧。 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设计实施某个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项目或单位人力资源工作, 能够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参与人力资源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规高效地开展工作。
2. 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
开发、评价、激励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单位的人力资源水平或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开展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理论、法规政策、实务案例、技术方法研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完成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 管理制度、方法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