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省级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省级众创空间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二十条 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无故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不参加统计的省级众创空间,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处理。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且绩效评价排名均位于后10%的省级众创空间,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