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或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8.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9.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单位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在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备案为省级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众创空间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三条 省级众创空间须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2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四条 省级众创空间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鼓励市(州)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引导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