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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8-28 | 860 次浏览: | 分享到:

3.协助并落实省级众创空间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配合科技厅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等。

5.协调解决省级众创空间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运营机构是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省级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省级众创空间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聘任创业孵化导师,组建省级众创空间创业导师队伍。

3.负责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指导、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4.结合自身建设情况,对照备案条件,提出省级众创空间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5.配合完成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等。

6.具体负责加强省级众创空间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7.建立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九条  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创业孵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设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机构在四川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

5.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6.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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