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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7-25 | 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21〕61号),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5日

     

    相关政策解读请点击链接:content_9ebc826c6e1e45f4a49f0c992af27d3c


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21〕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深化数字化赋能行动

(一)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www.cdxjj.net)上填报大数据相关信息。

(2)申报单位在所属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自身拥有或聚集一定的行业数据资源并已经对外开展数据流通或应用等服务,主要包括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数据服务,构建多源异构数据融合、隐私安全计算等算法库,提供数据挖掘分析和安全供给服务,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增值等。

(3)数据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

(4)申报单位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

(1)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0家典型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用户协议或契约文件,服务起止时间、销售额、成效等服务情况说明,系统用户列表截图);

(4)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投资明细及对应发票或凭证清单,截至上一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及企业清单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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