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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7-25 | 1052 次浏览: | 分享到:

(5)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

(1)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0家典型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用户协议或契约文件,服务起止时间、销售额、成效等服务情况说明);

(4)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包含项目概况、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服务领域、共享资源种类,项目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共性方案、成功案例、技术产品及经验做法说明,服务成效等);

(5)项目的场地设施、管理团队、专业技术、知识产权等资质证明;

(6)项目运营成本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运营成本、明细及对应发票或凭证清单,截至上一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及企业清单等核心内容);

(7)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区块链)产业处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二、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五)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

1.支持标准

对自主投资建设且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建设成本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大数据产业相关服务的企业,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www.cdxjj.net)上填报大数据相关信息。

(2)申报单位自主投资建设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近两年通过国家部委评选,且已在工业、农业、金融、医疗健康、教育、文旅、交通、公共安全、政务服务等领域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示范典型案例。

(3)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

(1)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4)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与意义,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系统设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创新性、项目效益评价、应用推广情况等);

(5)项目建设成本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各项投资明细及对应发票或凭证清单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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