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成高管发〔2022〕5号)相关内容,现将制定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
2023年8月11日
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
成高生发〔2023〕1 号
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 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 政策》(成高管发〔2022〕5 号)相关内容,现将制定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实施细 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 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此页无正文)
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
2023 年 8 月 11 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圈强链工作,推动成都高新区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 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本政策按照择优、扶优原则支持现代生物技术药、化学创新药、高性能医疗器械、专业外包服务、健康服务等领域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机构,第(六)条、第(十) 条医疗机构;第(六)条危废处置机构;第(八)条产教融合人才培训机构适用于对成都高新区医药健康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区外企业及机构。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 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配合成都高新区统计等相关工作。
(三)企业合规经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特大事故。
(四)申报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 策,同一票据仅可用于本政策一项条款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