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通报
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值守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启动应急机制
召集战略研究局、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投资促进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实地调查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
作。
(五)通报灾情
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
应急安全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六)发布预警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相关单位按照《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灾情快报报送规范
(2022 年修订版)》,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应急安全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 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灾情初报。各相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 10 分钟内向应急安全管理局初报,1 小时内书面(电子文档)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相关情况。应急安全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 1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党群工作部通报情况。
对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或群众居住房屋倒塌、农田一定 程度受灾等损失较重及以上的自然灾害,各相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应急安全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管委会和市应急局,并向党群工作部通报情况。应急安全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
市应急局报告。对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
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发镇(街道)应立即上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应急安全管理局应立即上报管委会、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各相关单位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当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应急安全管理局报告,应急安全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相关单位应在 1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安全管理局报告。应急安全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汇总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相关单位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