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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关于《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6-14 | 3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强化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救灾与物资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3〕129号)要求,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我局对《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相关局(部)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响应条件。为更好地吸收广大民众的意见建议,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诉求,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建言献策,继续关心、支持成都东部新区智慧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发展。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6月14日至6月21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

1、书面信函:邮寄至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街2055号1310室,收件人夏丽,联系电话028-86360213。

2、电子邮件:邮件发至451530197@qq.com。

特此通告。

 

附件:《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征求公众意见稿)》

 

 

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3 年修订版)

 

(征求公众意见稿)

 

 


 

 

 

 

 

(2023 年 6 月)


 

目 录

一、总则 4

(一)编制目的 4

(二)编制依据 4

(三)适用范围 4

(四)工作原则 4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一)应急安全减灾委员会 5

(二)应急安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

(三)专项指挥部 5

(四)专家组 5

三、灾害救助准备 5

(一)及时通报 6

(二)加强值守 6

(三)启动应急机制 6

(四)实地调查 6

(五)通报灾情 6

(六)发布预警 7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7

(一)灾情信息报告 7

(二)灾情审核 8


(三)灾情会商 11

(四)信息发布 11

五、应急响应 12

(一)Ⅰ级响应  12

(二)Ⅱ级响应 15

(三)Ⅲ级响应 17

(四)Ⅳ级响应 19

(五)响应终止 20

六、灾后救助 20

(一)过渡期救助 20

(二)冬春救助 20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21

(四)持续性救助 22

七、保障措施 22

(一)资金保障 23

(二)物资保障 23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24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24

(五)人力资源保障 24

(六)社会动员保障 25

(七)科技保障 25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25

八、附则 26

(一)术语解释 26

(二)预案演练 26

(三)预案管理 26

(四)预案解释 26

(五)预案实施时间 26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 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东部新区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新区造成较大影响时, 按照本预案开展辖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 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


 

 

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安全减灾委员会

应急安全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安全减灾委)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新区范围内的自然灾 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新区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应急 安全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区自然灾害救助相 关工作。

(二)应急安全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安全减灾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安全减灾办”此预案中对应简称“减灾办”),负责新区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管委会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 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减灾办设在应急安全管理局。

(三)专家组

依托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建立专家库,对新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 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灾害救助准备

公园城市建设局、应急安全管理局、水务监管事务中心等部门及时向减灾办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应急安全减灾委成员


 

 

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 当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人民基本生活且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一)及时通报

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值守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启动应急机制

召集战略研究局、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投资促进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实地调查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

 

作。

(五)通报灾情

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


 

 

应急安全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六)发布预警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相关单位按照《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灾情快报报送规范

(2022 年修订版)》,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应急安全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 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灾情初报。各相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 10 分钟内向应急安全管理局初报,1 小时内书面(电子文档)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相关情况。应急安全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 1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党群工作部通报情况。

对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或群众居住房屋倒塌、农田一定 程度受灾等损失较重及以上的自然灾害,各相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应急安全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管委会和市应急局,并向党群工作部通报情况。应急安全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

市应急局报告。对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


 

 

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发镇(街道)应立即上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应急安全管理局应立即上报管委会、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各相关单位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当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应急安全管理局报告,应急安全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相关单位应在 1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安全管理局报告。应急安全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汇总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相关单位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二)灾情审核

灾情审核应按照灾情核报的时间要求完成,具体审核工作如

 

下。

综合部负责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

 

成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党群工作部负责核查宗教活动场所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宗教活动场所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汇总形成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社会福利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战略研究局负责完成灾损前新区基础指标统计表的填报和 审核工作,负责对灾情统计指标进行解释;负责工业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负责能源、通信等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 核实工作,形成工业企业、能源、通信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科研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 科研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实 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投资促进局负责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灾情损失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财政金融局负责各类金融保险机构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 作,形成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 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文化体育公益设施直 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广电


 

 

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 表;负责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因灾伤病人员 的医疗救治和统计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和计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公共服务局负责城乡居民住房倒塌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户数间数等的核实工作和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城乡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居民住房灾损统计表和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负责核查新区住建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核查新区园林因灾损失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交通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和环卫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新区生态环境领域灾损和生态环境系统灾损核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 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应急安全管理局负责干旱和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供排水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  毁坏耕地面积、因灾死亡畜禽的核实工作,形成农业灾情评估报


 

 

告和农业灾损统计表;负责核查林业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及时向有关核灾部门提供灾害性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为核灾部门提供气象保障;负责气象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 应急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各自功能区产业项目直接经济 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本产业功能区产业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公安分局负责新区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因灾死亡、失踪人员身份核实及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和数量统计表。

水务监管事务中心负责水利公共设施(除供排水设施)直接 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三)灾情会商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应急安全减灾委或应急安全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四)信息发布

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

 

则。


 

 

2.凡属新区性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根据需要由党群工作部统筹信息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信息发布可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专访和集中采访等形式。主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 户端等载体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结合新区实际,将在东部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分为Ⅰ、Ⅱ、Ⅲ、Ⅳ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害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 10 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 3000 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 间(100 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人口 25%以上;或龙泉山区 6 个镇(街道)需政府救助人数


 

6 万人以上。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应急安全减灾办向应急安全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应急安全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报请市减灾办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在市减灾办统一领导下,根据市减灾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的指导,由区应急安全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应急安全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应急安全减灾委主任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和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 定。

(2)应急安全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情统计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应急安全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应急安全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 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道)、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的申请和有关


 

 

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财政金融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战略研究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和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公共服务局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 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应急安全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力量参加救援、救助等救灾工作。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战略研究局、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综合执法局和应急安全管理局负责保障灾区基本生活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灾害期间应急商品供应重点联系企业,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7)公园城市建设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公共服务局会同公园城市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公共服务局、应急安全管理局、水务监管事务中心负责指导灾区


 

 

的交通和水利工程修复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 急供水工作。

(8)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会同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有开展捐赠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党群工作部、投资促进局分别负责做好救灾涉台、涉侨、涉外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应急安全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1)应急安全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害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 5 人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 2000 人以上 3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200 间(70 户)以上 300 间(或

1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人口 15%以上、25%以下,或龙泉山区 6 个镇(街道)需政府救助人数 3 万人以上、6 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应急安全减灾办向应急安全减灾委提出启动

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安全减灾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

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由应急安全减灾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安全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 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应急安全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召集应急安全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 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应急安全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管委会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 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安全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应急安全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 每日向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应急安全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


 

 

况,经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财政金融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战略研究局负责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公共服务局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和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应急安全减灾委。

(8)应急安全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害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 3 人以上、5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 1000 人以上 2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 间(40 户)以上 200 间(或

7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人口 10%以上、15%以下,或龙泉山区 6 个镇(街道)需政府救助人数 1.5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由应急安全减灾办向应急安全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安全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由应急安全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对应类别专项指挥部具体指导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安全减灾委及成员单位根据相应职责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专项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区形势, 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专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镇(街道)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以及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财政金融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战略研究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 生活救助物资。

(4)文化旅游体育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党群工作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减灾办指导受灾镇(街道)和产业功能


 

 

区管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应急安全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害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 1 人以上、3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 间(10 户)以上 100 间(4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人口 5%以上、10%以下,或龙泉山区 6 个镇(街道)需政府救助人数 0.8 万人以上、1.5 万人以下。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由应急安全减灾办向应急安全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应急安全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由应急安全减灾委对应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组织协调,受灾镇(街道)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对工作,应急安全减灾委及成员单位开展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若灾害超出受灾镇(街道)救助应对处置能力,可报请应急安全减灾委提级应对。


 

 

(五)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

(街道)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 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六)响应终止

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减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救助

1.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上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财政金融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安全管理局要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 放等工作。

3.一般灾害发生后,应急安全减灾委根据情况制定过渡期救助方案。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为 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应急安全管理局组织受灾镇(街道)于每年 9 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镇(街道),组织有关


 

 

专家和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地各镇(街道)应当在每年 9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 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报应急安全减灾办备案。

3.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应急安全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应急安全管理局通知党群工作部、战略研究局、文化旅游体育局,通过调拨物资、救灾捐赠、临时生活救助、政府采购 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 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公共服务局根据镇(街道)倒损城镇居民住房和倒损农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农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应急安全管理局、财政金融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


 

 

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管委会审批后下达。

3.公共服务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  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应急安全管理局。应急安全管理局收到各镇(街道)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 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5.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持续性救助

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党群工作部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度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 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财政金融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资金分担管理办法等规定,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督促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 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二)物资保障

1.战略研究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储备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2.各镇(街道)要在战略研究局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四川省

(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DB51/T 2844—2021)、《社区( 村) 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服务规范》( DB510100/T

185—2015)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加强新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 建立覆盖行政辖区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各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2.加强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及时准确指挥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 标准化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 引导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应急安全管理局、公园城市建设局、 文化旅游体育局、水务监管事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


 

 

灾害管理专家咨询团队。

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新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村(居)  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1.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积极作用。

(七)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 展灾害预警、评估、防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 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2.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培训,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重点培训《自然灾害救助条 例》和各级预案。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二)预案演练

应急安全管理局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 组织演练。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安全管理局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急安全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 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管委会批准。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安全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成东综〔2020〕8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 批权限表

 

 

 

 



 

附件 1

 

 

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2


成都东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等级

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害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启动对应救助应急响应。(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审批人

死亡人口

(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人)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占全区人口比例

龙泉山区需政府救助人口

Ⅰ级

10 人以上

3000 人以上

300 间或 100 户以上

25%以上

6 万人以上

应急安全减灾委主任

Ⅱ级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

2000—3000 人

200—300 间或 70—100 户

15%-25%

3-6 万人

应急安全减灾委主任或 应急安全减灾委常务副主任

Ⅲ级

3 人以上、

5 人以下

1000—2000 人

100—200 间或 40—70 户

10%-15%

1.5-3 万人

应急安全减灾委常务副主任

Ⅳ级

1 人以上、

3 人以下

500—1000 人

50—100 间或 10—40 户

5%-10%

0.8-1.5 万人

应急安全减灾委常务副主任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道),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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