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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 | 发布机构:商务部 | 发布时间:2023-06-12 | 1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商务部研究起草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网址:www.mofcom.gov.cn),进入首页“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iie_zs@mofcom.gov.cn

4.传真:010-85093284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消费促进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


附件: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商务部

2023年6月12日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方式】 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实施行政备案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 商务部负责制定国内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批发、仓储经营行政备案,指导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行政备案和准入许可

第五条【批发和仓储行政备案】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应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备案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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