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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 | 发布机构:商务部 | 发布时间:2023-06-12 | 18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即《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地址(场所)应与零售网点地址保持一致,每个零售网点地址同一时间只能核发一个《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颁发给租赁经营和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有效期不应超过合同终止日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注销或到期换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一条【变更事项】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备案信息更新。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出租人应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到承租人名下。

 

第三章 企业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建立管理台账】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油品购销和出入库台账的示范文本,提高台账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条【完善管理制度】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专业培训,并开展安全自查。

第十四条【提供经营数据】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销售管理系统,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如实推送油品购销等经营数据,配合开展经营数据采集工作。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数据。

第十五条【停歇业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到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办理停歇业备案手续或办理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停歇业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同意,可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十六条【油品购销管理】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应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相关产业部门认定的炼油企业或合法经营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企业代储成品油,应验证油品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第十七条【特殊用油供应】 地方确有需求的,可建立健全特殊用油供应管理规定,由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农忙、应急、抢险救灾、灾后重建、重大活动及重大工程等特殊领域、特殊时段,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等技术标准的正规加油装置临时性供应成品油,并在到期后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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