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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 | 发布机构:商务部 | 发布时间:2023-06-12 | 1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行政备案实施】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备案流程、办理时限、更新周期及监督管理措施,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通过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及时予以办理,生成企业备案信息确认表,并将备案企业名单推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零售准入许可】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所在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政府指定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地方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审批企业名单推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零售许可条件】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零售网点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建设施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通过验收;

(三)零售网点符合加油站建设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有关要求;

(四)利用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控股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供油船舶;

(五)民用机场航空燃油加油(注)站除符合上述(一)、(三)规定外,还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和设备。

地方政府指定部门应当根据以上规定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零售体系规划】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优化存量、按需增量的原则,指导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编制要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收入和人口增长、汽车保有量和过境量等变化趋势,兼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加油站设置间距要求。

新建、迁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符合所在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出具规划确认文件。民用机场加油站建设规划可在申报机场相关规划时配套设计,无需另行制定。

第十条【零售资格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换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登记信息应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种类、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签章)以及发证时间。其中,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租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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