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已失效的;
(三)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智慧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系统,建立完善智慧监管制度规定,加强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数据的整合、汇聚和应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数字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协会作用】 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发挥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规适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虚假材料情形】 成品油零售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撤销许可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资格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注销许可情形】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已失效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情形】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擅自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的;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停歇业备案手续的;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未向消费者准确明示油品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进行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