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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商务部 | 发布机构:商务部 | 发布时间:2023-06-12 | 18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标识管理】 销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向消费者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种类、标号、替代能源混配比例;成品油零售网点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经营资格证书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开公示】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辖区内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录,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建立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级政府指定部门应制定并公布成品油经营企业备案和许可的办事指南,明示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材料目录、受理部门、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条【分级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成品油经营企业分级管理规定,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专项检查、日常监管等情况,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划分管理等级,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日常检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于检查发现的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建设、治安反恐防范、消防气象、应急管理、水域监管、质量计量、税收监管、市场监管及成品油零售环节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采集相关信息系统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专项检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本辖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和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商务部。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接受专项检查,提交检查材料,包括:

(一)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和进销存台账;

(二)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经营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相关证照情况;

(四)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及整改情况;

(五)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可以客观反映成品油经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备案监管】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上注销其备案信息:

(一)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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