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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的公示

政策来源: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机构: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3-05-25 | 16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启用风险资金池资金对“创业贷”贷款进行风险代偿后,由蜀兴担保公司、贷款银行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有效措施,加大催收力度,属地镇街、消费电子产业园管委会、天府粮仓产业园管委会、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应全程协助追偿。对收回的资金,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后,按第七条的分担比例分别归垫风险资金池、蜀兴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

第十条  对未能收回的呆账、坏账,由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组织相关材料报崇州市财政局核销损失。贷款损失由风险资金池、蜀兴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按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风险资金池承担的损失通过核销方式解决。

 

第四章  贷款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应按要求向贷款银行及蜀兴担保公司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等经营资料。

第十二条  蜀兴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应定期上门或通过“大数据”手段对贷款企业开展贷款后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报一次贷后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崇州市财政局要强化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监管,不定期抽查风险资金池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崇州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创业贷”贷款运行的监督检查,及时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  若“创业贷”贷款产品在运行过程中,风险资金池余额低于500万元时,应立即暂停“创业贷”新增贷款的申请及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  “创业贷”贷款产品因出现第十六条的情况而暂停的,贷款银行、蜀兴担保公司应加大对被代偿企业的催收力度,争取尽快回收并归垫风险资金池资金,归垫后风险资金池内资金大于500万元,“创业贷”贷款业务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创业贷”贷款产品运行每满一年,合作银行、蜀兴担保公司、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应就“创业贷”贷款产品运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风险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代偿资金收回归垫情况、企业获得贷款用于发展、创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若“创业贷”运行卓有成效,市财政视情况对风险资金池资金进行增补。

 

   第五章  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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