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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的公示

政策来源: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机构: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 | 发布时间:2023-05-25 | 1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合作银行根据《崇州市“创业贷”申请审批表》及企业提供的相关经营资料等,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贷款支持,贷款年利息不超过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4);

(四)申请“创业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用于产品技术创新再投入方面的贷款,合作银行可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适当放宽,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风险资金池代偿规则

第七条  当贷款企业发生逾期直至无力偿还的最终损失,由各方按比例分担。其中,风险资金池分担的额度以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

(一)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1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未能收回的债权,以及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合作机构未合规履行贷前调查责任,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属于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

(二)根据“创业贷”不同的申贷模式,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风险分担:1、通过蜀兴担保公司担保增信的,风险资金池、蜀兴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分担损失;2、未通过蜀兴担保公司担保增信的,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分别按50%、50%的比例分担损失。

第八条  贷款企业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贷款银行及蜀兴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启动相应追偿程序。贷款银行、蜀兴担保公司分别向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提出补偿申请(含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由蜀兴担保公司负责跟踪追偿进展。

(一)实施银、政、担合作模式的,由蜀兴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填写完整的《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代偿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2),证明材料报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确认后,将逾期或违约贷款的代偿材料报崇州市财政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后,由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风险资金池应承担的比例划转至蜀兴担保公司或贷款银行。

(二)实施银、政合作模式的,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填写完整的《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代偿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2),证明材料报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确认后,将逾期或违约贷款的代偿材料报崇州市财政局,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后,由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风险资金池应承担的比例划转至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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