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为鼓励企业“重信用、守合同”,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发展,由崇州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正常履约、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进行专项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80%。
正常履约的贷款企业在贷款结清后,应填写《崇州市“创业贷”贷款利息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3),同时提供贷款合同、结息凭证、贷款结清凭证等,由贷款银行核实补贴利息金额后,上报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崇州市财政局统一安排贴息。上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20日。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由崇州市财政予以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崇州市新经济和科技局、崇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崇州市“创业贷”申请审批表
附件2:崇州市“创业贷”贷款资金池资金代偿申请审批表
附件3:崇州市“创业贷”贷款利息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崇州市“创业贷”申请审批表
单位:人、万元、个(项)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 名称 |
| 法人代表 |
| 注册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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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人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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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类型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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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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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占地面积(亩) |
| 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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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 |
| 企业经营范围和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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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历程、主要经营业绩:(300字以内) |
企业、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包括市场占有率):(300字以内) (请写明申请贷款期限,额度,银行利率等,贷款申请额度超过300万元的需写明是否有产品技术创新再投入或固定资产再投入方面的情况)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市新科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