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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机构: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5-12 | 23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数据采集

通过“四川省医院等级评审数据采集系统”(简称“等评系统”)采集各医疗机构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对各医疗机构已经在四川省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综合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简称“直报系统”)、四川省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简称“人力资源系统”)中上报的统计年报、病案首页、 人力个案等数据,直接导入等评系统,医疗机构不可修改;对直报系统、人力资源系统暂未采集的数据,由各医疗机构在等评系统中按要求填报。

三、现场核查

(一)现场检查时应对部分前置要求符合情况以及第二部分 的疑似数据进行核查。


 

 

(二)医疗机构应根据现场评审专家组检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备查。

(三)发现第一部分不属实,则停止评审,评定为不合格。发现第二部分数据 5 项以内不属实,则根据现场核查数据对第二

部分重新进行评审;发现第二部分数据 5 项及以上不属实,则停止评审,评定为不合格。

四、赋分规则

医院评审实行“千分制”,即总分 1000 分,第一部分为一

票否决项,第二部分 600 分,第三部分 400 分。第二部分在规模类和配置类指标方面,实行“全或无”规则,达到标准计“满分”,否则计为“零分”;在连续监测指标方面,按照“区间赋分兼顾持续改进”原则给分。第三部分按照现场检查各条款符合程度给分。由于区域卫生规划、医院功能定位或需审批而不能自行决定开展的项目,相关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可选项,均不计入分值。

五、结果判定

(一)评审按照本细则三个部分依次进行评价,评审过程中任意一个环节评价为“不合格”,则不进入下一环节。评审采取

“不计总分、第二、三部分结合”的方式,判定相应等次必须同 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甲等,第二部分不低于 85%、第三部分不低于 90%;乙等,第二、三部分均不低于 80%;民族自治地区


 

 

医院第二、三部分合格标准各降低 10 个百分点。

(二)医院前置要求不合格,则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其中,申请晋升三级乙等评审 的,如前置要求不合格,则两年内不得申请评审。延期期满,前 置要求合格的医院按原等次申请评审;前置要求仍不合格的,继续延期,直至前置要求全部合格。

(三)评审结论不合格的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不合格的予“红 牌”,取消原等次,按照“未定等”管理。其中,申请晋升三级 乙等评审的,如评审结论不合格,则两年内不得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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