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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5-15 | 1913 次浏览: | 分享到:

h) 配备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具备数据存储和管理功能,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的监控和异常情况告警;

6.1.4 所有权人将充电设施委托给专业机构维护管理的,除5.1.5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a) 与受托管理人签订的充电设施委托管理合同(合同内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安全管理责任等);

i) 受托管理人资质证明。

6.2 安全管理

6.2.1 物业服务人应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巡查,发现所有权人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2.2 充电运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并配备专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

6.2.3 充电设备维护人员应具备运维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结构和原理,进网作业电工应考取电工入网许可证,进行低压电气设备操作的电工都应考取低压操作电工证,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6.2.4 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充电宜设置SOC充电上限不宜超过95%,充电运营平台预警的车辆宜停止充电。

6.3 维护保养

6.3.1 充电设备维护人员应参照充电设备生产厂家的产品手册,对供电系统、充电设备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保持其安全、清洁、完好,并做好相关检查保养记录。

6.3.2 充电运营企业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6.3.3 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

6.3.4 需拆除或者迁移充电设施时,应按照《成都市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申报;充电设施已报废的,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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