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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居住社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5-15 | 2005 次浏览: | 分享到:

e)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控动力电池状态的功能,对异常情况及时停止充电并发出告警,异常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输出电压大于车辆电池最高允许总电压、电池最高温度大于电池最高允许温度、电池短时间温升过快、同一时刻电池不同部位温差过大、电池单体电压超过最高允许电压、电池压差超过允许值。

f)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车辆动力电池故障诊断分析功能,根据收集的车辆动力电池数据对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及监测预警,对识别到的故障车辆采取预警和限制充电等火灾防控措施。

5 建设与安装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在居住社区建筑物内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场负四层及以下。

5.1.2 安装的供配电管线、配电设备和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在3C强制性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应具备认证证书。

5.1.3 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应当符合用电、消防、防雷、土建、人防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等标准要求。

5.1.4 安装充电设施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不得损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设施设备。对擅自开孔(钻孔)贯穿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要及时劝阻、制止。

5.1.5 充电设施建设前,所有权人应按照《成都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物业服务人提供下列资料备案:

a)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依据《成都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a) 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检验)报告;

b) 充电设施的安装施工方案及资料。

5.1.6 充电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验收资料盖章签字后,充电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所有权人及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分别备案保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5.2 施工要求

5.2.1 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资质应符合NB/T33004的规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要求的资格和作业操作证。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准。

5.2.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监督,监督其施工安全方案、配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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